“當初就是奔著這里要建頂級寫字樓才買房子的,沒想到這只是開發商的噱頭?!?/p>
住在越秀品峰花園一期的業主溫先生昨日向日報君吐槽說,越秀品峰花園一期開盤以來,開發商一直宣稱在1期對面4期建設超甲級5A智能化頂級寫字樓——中山贛商大廈,然而現在改建了公寓,嚴重影響了住宅1期的高檔性、安全性、舒適性和視野。因此,他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不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目前,溫先生已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10月26日將開庭二審。
溫先生向記者展示法院的傳票。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日報君今日進行了采訪
業主:說好的頂級寫字樓卻“改建”成公寓
溫先生是一家房地產公司的法務人員,他說這次狀告中山越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其所在單位無關,完全是個人行為,是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
溫先生稱,越秀品峰花園一期開盤以來,開發商一直宣稱在1期對面4期建設超甲級5A智能化頂級寫字樓——中山贛商大廈。對此,在2014年6月20日,開發商在售樓部大廳進行了公開的宣傳活動,眾多網絡媒體也不斷大肆宣傳。鑒于這個即將建設的頂級寫字樓,他在同年7月3日在該小區1期4幢購買了一套房。
“沒想到這只是一個噱頭,我覺得這是誤導宣傳。”溫先生說,2016年,發現開發商在售樓部大廳制作大型廣告宣傳“SOHO公寓新品”等內容,他就此事發函給開發商,卻沒有任何回復;電話咨詢售樓人員,被告知這幢頂級寫字樓已經改為建公寓了。
2017年12月,他來到售樓部大廳,現場相關宣傳單確認已經建成公寓,且在一邊施工一邊預售。
改建公寓后,我們所購買的1期4幢住宅陽臺外面環境明顯變差,租用公寓的流動人員會多而復雜,嚴重影響了1期的高檔性、安全性、舒適性和視野。
溫先生
溫先生說,按照合同法規定,開發商不得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做誤導宣傳;另外,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此,他向法院提出的訟訴請求是:開發商向他賠償損失16萬余元(按照購買房價的30%計算)。
開發商:不存在誤導宣傳
今年2月26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立案后,對案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顯示,被告越秀公司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全部反駁,“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懇請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原告訴狀所述已改建為公寓與事實不符,被告開發的越秀星匯品峰1-3期住宅項目與被告開發的公寓原本分屬兩個獨立的地塊,并不在同一紅線范圍內,分屬兩個獨立的項目,公寓所在項目的土地性質原本就是商業金融業,現公寓所建的建筑物與土地性質相符,并無改建的情形;
被告在住宅項目銷售期間并無對原告提及的贛商大廈進行大肆宣傳或誤導宣傳,不會對原告的購房與否造成影響;
在原告購房期間及住宅項目銷售期間,被告對外發出的宣傳單張及廣告沒有對中山贛商大廈的信息做任何披露,也無對贛商大廈做出具體明確的承諾性宣傳信息。就贛商大廈而言,并不是要約邀請的信息內容,也不構成合同條款;
在原、被告雙方簽署的認購書及買賣合同,均無對贛商大廈做任何條文性約定或承諾性條款。
至于出現網頁上原告舉證的新聞報道,是因為贛商協會在前期有意購買開發的商業項目,最終因市場情況及贛商協會自身情況放棄購買,雙方沒有就購買開發商業項目達成一致的合作意見或書面文件;
住宅項目也沒有因為公寓項目是否出讓給贛商協會而導致住宅項目的價格波動。相反原告購房至今,其住宅房屋的市場價值由最初的5000多元攀升到現今的13000元,對原告而言并無資金上的損失……
綜上,被告并未就星匯品峰住宅項目或者公寓項目做出如原告所述的誤導宣傳,原告實際并沒有產生損失,懇請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理據不足,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越秀公司在銷售品峰花園1期商品房時,有無對外宣傳將在1期對面商業用地建設超甲級5A智能頂級寫字樓——中山贛商大廈。
溫先生為證實其主張,提供了經公示的網頁資料以及微信群聊天記錄、證明。
溫先生說,這是當時樓盤的銷售現場。 圖片由溫先生提供
溫先生提供給法院的聊天記錄。
而法院認為,網頁信息并非越秀公司發布,且網頁結尾處特別注明“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以開發商公布信息為準”,相應的內容無法代表越秀公司的觀點。微信群聊天記錄、證明在證據種類上為證人證言,但是證人沒有出庭作證,接受法庭及對方當事人的詢問,證明效力相對較低。據此,法院認為溫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且越秀公司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予采信?!?/p>
一審判決結果顯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
“對這個判決結果很不服氣,我已經上訴至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0月26日開庭?!睖叵壬嬖V日報君。
素材來源:中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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