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去年7月9日報道了家在火炬區的嚴女士2015年買了套二手房,交了定金和首付共計20萬元,簽了買賣合同,裝修并住了進去。沒想到2016年賣主不僅不過戶,還要求她搬出來。無奈之下嚴女士只好走司法途徑維權,法院雖然認定賣方違約。但因房子存在按揭抵押和案外人查封情況,而一審判決解除合同。記者今天從嚴女士處了解到,日前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認定買賣雙方合同成立并應繼續履行,賣方葉先生(被告)需將房屋過戶給買方(原告)嚴女士。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法官認定——
導致房產交易無法進行的違約方系賣主葉先生,買方嚴女士不存在違約情況,但因涉案房產名下存在按揭抵押和案外人查封,賣主葉先生對涉案房子不享有完整的可獨立支配產權,其不能自主處分涉案房產,因此判決賣主葉先生返還買主嚴女士雙倍購房定金20萬元及服務傭金2000元,駁回原告嚴女士要求被告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訴求。
而記者從嚴女士提供的廣東省中山市民事判決書((2017)粵20民終6527)看到,二審法官確認一審法官查明的事實,并認定一審判決并無不當,理由是一審期間“涉案房產名下存在案外人查封的情況”。
而此次二審法官判決原告勝訴,則是在二審期間出現了新的事實,法官是基于新的事實予以改判——
即案外人對涉案房產查封的情況已經解除,而且買方嚴女士明確表示愿意代賣方葉先生償還銀行貸款以解除抵押,因此二審中涉案房屋已經不存在事實上不能過戶的情形,涉案合同應繼續履行。
即賣方葉先生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歸還銀行貸款本息,相關銀行協助賣方辦理注銷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如果賣方不履行上述義務,則由買方嚴女士代賣方歸還貸款本息,賣方和銀行在貸款清償之日起7日內辦理注銷房產抵押登記手續,賣方在注銷房產抵押登記手續之日起7日內將涉案房屋過戶在買方嚴女士名下。
買方嚴女士今天上午接受記者采訪時,表達了對法官的感謝?!安贿^,在法院2019年1月14日作出了終審判決后,賣方還不履行判決結果,不僅沒有協助我們辦理過戶手續,而且還在耍手段,想繼續給我們阻力!如果他們繼續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我們就申請強制執行!”
素材來源:王偉 中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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